近日,周某夫婦憑一份自書的記賬單將吳某告上了法庭,原因只為三年前交付的葡萄至今沒有拿到葡萄款6000余元。而吳某系當時為老板(買方)收購葡萄時的“代辦”,在追索收購葡萄的老板無果后,周某夫婦無奈做出此舉。那么,作為“代為”的吳某是否應承擔該付款責任呢?
多年來,在彌勒市新哨鎮、虹溪鎮等地為方便葡萄、韭黃等農作物的交易買賣,逐漸衍生出了“代辦”這一職業。代辦的主要工作即為收購方(買方)辦理記賬業務、發放葡萄箱、代發貨款、甚至有時代收購方查驗貨物等,代辦從中獲取勞務費。由于代辦代發貨款的行為,導致許多農戶習以為常地認為在出售葡萄、韭黃等農作物后,即應向代辦討要貨款,故出現了本文中開頭的案例。該案因實際買受人未出庭,周某夫婦最終因證據不足而敗訴,吳某不需代買方承擔付款責任。
那么,在遇到類似案件時,農戶應當如何維權呢?在出售貨物時,應當明確買賣合同的具體相對方,不要因為收購價略高于他人而急于出售。在出售貨物后,若不能當場支付貨款的,則應要求買方出具欠條或在記賬單上確認貨款金額并簽名,并附買方身份證照片或復印件等有效證件,防止匿名書寫欠條的情況,也便于在后續的訴訟中查找對方。切不可僅憑單方書寫的記賬單而進行訴訟,否則在無法查找到買方的情況將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。
作為權利的享有者,積極收集證據是實現權利的有效要件,否則權利或將變為遺憾。作為義務的履行者,逃避債務可并非明智之舉,換來的不僅將是法律的嚴懲,更將是他人對其最基本信任的喪失。